案例评析 | 比价网站和传统电商平台构成竞争关系
导语:购物党网站属于比价类网站,提供同一商品在不同电商平台的价格信息,同时为其他电商平台提供访问入口,而天猫网则是传统的电商平台。由于二者均与电子商务、购物相关,因此具有竞争关系。
供稿:刘强
判决书原文请戳(2017)京0108民初3083号
虚假宣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。无论是1993年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还是2017年修订后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对于经营者之间因虚假宣传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诉讼,原告和被告具有竞争关系是原告是否适格的前提。
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竞争关系的判断,业务领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。在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淘宝(中国)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(一审案号:(2017)京0108民初3083号),原告聪明狗公司经营购物党网站(www.gwdang.com),该网站提供各种产品商品在不同电商网站上的价格和消费者评分,并且还提供了各电商平台上该种商品的页面链接。淘宝中国公司是新浪微博“天猫”、“天猫美妆”、“天猫母婴馆”的经营主体,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公司,天猫网是阿里巴巴旗下的知名购物网站。
原告聪明狗公司主张,被告淘宝中国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名为“天猫”、“天猫美妆”和“天猫母婴馆”微博账号发表“天猫,阿里巴巴旗下网站,亚洲最大网上商城”、“魔都厨艺最高、颜值最高美食大咖都聚集在天猫超级厨房”、“天猫美容冠已有2300个知名品牌入驻,覆盖全球9成化妆品知名品牌,天猫已成为品牌最全、最具影响力的化妆品网购平台”、“国内最专业的母婴购物平台...”等言论存在大量夸大其词或最高级别用语的介绍表述,涉嫌虚假宣传,会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购物服务第一,进而优先选择,从而减少对其他商家的关注,侵占其他同业经营者市场份额。
被告淘宝中国公司称,其不提供与比价相关的服务,双方提供的服务和用户群体存在明显区别,不具有竞争关系,因此原告没有主张的权利基础。
一审法院认为,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,聪明狗公司系购物党网站的运营者,该网站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相关的价格参考,可以比较同一款商品在不同网站上的价格和消费者评分等。淘宝中国公司系天猫新浪微博的经营者,天猫是阿里巴巴旗下的知名购物网站。被告所属领域与电子商务、购物相关,因此原被告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。被告的宣传言论在误导公众的同时,还不当弱化了其他同类经营者,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。
编辑:任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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